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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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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二、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属于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结;其它没有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向上级机关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部门要编制本部门业务办事流程,明确办理事项、责任岗位、责任人、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五、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为单位计算。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办事人补充齐全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各局(办)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六、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办事人。告知之日即为办结或答复的日期。 七、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填写《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业务受理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九、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检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业务受理部门应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办事人。 十、因业务受理部门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1、无正当理由对办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3、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4、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 十一、上级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单位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上级单位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上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办事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业务受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十三、办事人认为办理事项超时办结的,有权向纪委投诉。 十四、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及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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