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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2013年6月16日
公告:
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已从原嘎栋乡政府老办公楼搬迁至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综合楼办公,原办公电话号码同时终止使用。新办公楼地址:园区14号路1号,咨询电话:0691-8998031,传真:0691-8998032,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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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试 行)

    一、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园区各局(办)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三、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问责事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工作不力、行动迟缓。
    五、问责方式 :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涉及干部管理权限的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它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八、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十、问责程序
    1、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应问责事项的,由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
    (1)州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工业园区党委、管委会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3)有关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4)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检举、控告;
    (5)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6)新闻媒体的报道;
    (7)其它渠道反映的。
    2、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建议。
    3、由园区管委会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办公室负责协调纪委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4、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5、调查终结后,由园区管委会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6、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7、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8、园区管委会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十一、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园区管委会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二、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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