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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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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行)
一、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园区各局(办)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三、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问责事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工作不力、行动迟缓。 五、问责方式 :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涉及干部管理权限的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它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八、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十、问责程序 1、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应问责事项的,由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 (1)州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工业园区党委、管委会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3)有关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4)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检举、控告; (5)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6)新闻媒体的报道; (7)其它渠道反映的。 2、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建议。 3、由园区管委会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办公室负责协调纪委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4、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5、调查终结后,由园区管委会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6、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7、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8、园区管委会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十一、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园区管委会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二、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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