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园区各局(办)、投资公司:
现将《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部门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试行)》等四项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1、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部门行政
负责人问责办法(试行)
2、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服务承诺
制度(试行)
3、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首问责任
制度(试 行)
4、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限时办结
制度(试行)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一
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部门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试 行)
一、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园区各局(办)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三、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问责事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工作不力、行动迟缓。
五、问责方式 :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涉及干部管理权限的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它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八、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十、问责程序
1、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应问责事项的,由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
(1)州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工业园区党委、管委会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3)有关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4)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检举、控告;
(5)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6)新闻媒体的报道;
(7)其它渠道反映的。
2、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建议。
3、由园区管委会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办公室负责协调纪委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4、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5、调查终结后,由园区管委会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6、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7、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8、园区管委会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十一、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园区管委会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二、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二
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服务承诺制度
(试 行)
一、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树立园区机关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二、承诺内容
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开拓进取,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营造良好的机关效能建设氛围。
2、严格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3、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
4、对来机关办事的群众,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以及办理的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受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5、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角度,处处、事事、时时为管理和服务对象考虑,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各局(办)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和园区《限时办结制》规定的办结时限办理。
6、机关工作人员上岗要着装整洁,讲究仪表、礼貌、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来访者和办事群众。
7、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要让基层单位和群众少跑机关、少花时间、少耗精力,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违诺处理
1、在执行公务时态度粗暴恶劣,言行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不文明办事,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给予行政告诫;情节严重的,除给予行政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2、凡违反承诺没有按时限要求办理完成的,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告诫;情节严重的,除给予行政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3、故意刁难,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4、打击报复举报人及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情节轻微的,除给予行政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诉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园区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的,可向纪委投诉和举报。
投诉话:0691-2752015
接到投诉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附件三
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首问责任制度
(试 行)
一、办事人员到园区机关或服务窗口询问的第一个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办事人员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适用于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园区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三、首问人的责任
1、对办事人员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无论是否属于所在局(办)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地作好接待、导办、服务和受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处理时间;
2、办事人员办理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工作职责范围,并能及时解决或答复的,首问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或当场答复;如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立即解决或当场答复的,应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明确办理事项或解答问题的时限,并告知有关政策、程序和所需的资料;
3、办事人员办理的事项不在首问责任人工作职责范围,但属于其它局(办)工作职责或基层单位分管的,应当主动引导,并准确告知办事人员承办该事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若经办人不在,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代为联系;若联系不上,应先将办事人员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
4、办事人员办理的事项不属于园区工作职责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必要时可代办事人员与有关部门联系。
四、园区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亮证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办事人员了解身份,同时接受监督。
五、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局(办)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或考核。
六、园区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熟悉工作程序和规则,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强化效率意识。
七、首问责任人的处罚
1、首问责任人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及纪律处分。
(1)对办事人员态度生硬,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影响恶劣的;
(2)对办事人员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3)正常情况下未及时将办事人员拟办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贻误办事时机,后果严重的。
2、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各局(办)和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和评选先进的内容之一。
附件四
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限时办结制度
(试 行)
一、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二、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属于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结;其它没有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向上级机关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部门要编制本部门业务办事流程,明确办理事项、责任岗位、责任人、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五、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为单位计算。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办事人补充齐全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各局(办)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六、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办事人。告知之日即为办结或答复的日期。
七、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填写《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业务受理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九、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检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业务受理部门应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办事人。
十、因业务受理部门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1、无正当理由对办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3、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4、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
十一、上级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单位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上级单位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上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办事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业务受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十三、办事人认为办理事项超时办结的,有权向纪委投诉。
十四、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及纪律处分。